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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结合《意见》出台政策背景以及要点内容,分析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业的政策红利,提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产业所面临的挑战应关注的事项。
一、《意见》出台前相关政策与项目实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2016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要求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典型重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给予奖补。2016年~2018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实施了3批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系统指导和规范各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
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等政策文件,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支持政策。与此同时,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形成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多种模式,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第一批)》,比如:山东威海华夏城建设,以矿山生态修复后生态环境改善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进而带动产业发展和生态就业;浙江温州通过赋予企业一定期限沙滩等优质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充分发挥多企业联动和运营管理优势助力生态保护修复,建设“海上花园”。这些成功案例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二、《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机制
1. 重点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项目,突出六大重点领域
《意见》强调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框定了社会资本参与范围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生态产业六大领域,涵盖了完整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
2.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全过程参与,明确三种参与方式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