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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两高”项目范围
(一)“两高”项目范围。“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2)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
(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两高”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布局和管理有关规定。对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禁止投资新建、扩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技改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
(四)严格落实选址要求。“两高”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原药制造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且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涉及江河湖库的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岸线保护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两高”项目与江河湖库的距离并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项目选址下游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农田灌溉、水生生物保护等水功能区的,在确保项目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还应采取必要的减缓措施,确保受其直接影响的水功能区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五)深入开展可行性论证。对拟建“两高”项目,各地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确保符合各项政策要求,并及时纳入本地区“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可行性论证重点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对于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新建“两高”项目,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应对标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对于行业产能尚未饱和的“两高”项目,在能耗限额准入值、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基础上,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
三、落实“两高”项目等量、减量替代
(六)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对于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新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压减产能。其中,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可以不低于1.1∶1;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原则上比例不低于1.5∶1,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
(七)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对于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水环境质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扩建“两高”项目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比例应满足国家倍量替代要求;达到标准或要求的地区,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
(八)落实能耗缓批限批等量替代。对于能耗强度一级预警(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地区,暂停国家规划布局之外的“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对于能耗强度二级预警(能耗强度降低未达到进度目标)的地区,除国家规划和省里布局之外的新建“两高”项目要严格按照能耗等量替代要求编制能耗替代方案,未落实能耗替代方案的节能审查不予批准,替代方案内容和数据应可统计、可追溯、可核查;对于能耗强度三级预警(能耗强度降低达到进度目标)的地区,新建“两高”项目在严格把关后原则上可使用本地区“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缓批限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严格做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
(九)规范审批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新上“两高”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基层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监督与评估,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上收审批权限,坚决杜绝以改革为名放松对上马“两高”项目的监管。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
(十)强化“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切实履行审查主体责任,强化“两高”项目对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对未履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的“两高”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整改至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通过条件的方可复工。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两高”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一律不予环评审批。
五、落实“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两高”项目用能分析预警,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及应用。
(十三)强化政策联动。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各级项目行政审批全流程,并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审批与金融等政策的协调联动,对未按规定取得能评批复、环评批复的“两高”项目,金融机构不得给予信贷支持。
(十四)严肃责任追究。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列入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高质量考核中增加体现能耗双控和“两高”项目要求的指标权重。将各地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省委巡视、省委省政府督查、省级环保督察内容,严查地方盲目上马“两高”项目情况。建立常态化督促、约谈、通报、问责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促、约谈;对屡次督促约谈仍然落实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进行通报、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号)不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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