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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小课堂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所谓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
所谓碳中和,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力活动所移除的二氧化碳与人类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达到平衡,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不少税务部门已经出台的政策都能起到助力作用。今天,申税小微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个小小的汇总梳理,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减少对森林资源的使用
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鼓励新能源车船的生产消费
减少对森林资源的使用
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促进节能减排
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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