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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指导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林办发〔2019〕53号)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1年9月1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秦洪锦 0871-6501136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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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指导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标准和要求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情形。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1.工序要求
(1)地面清理。地面有构筑物、堆放物的,应当先清除构筑物、堆放物;地面被硬化的,应当先清除地表硬化层;地面被压实的,应当先挖掘压实的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用土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有污染物的,根据污染物质及污染程度,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去除或钝化污染物。对于污染严重的,应当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也可采取深埋措施;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2)土地平整。进行表土回填、挖高填低,保证整理后场地平整,坡度小于25°,局部陡坎水平距离≦8m。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边坡、坡面要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3)水土保持。需恢复林地存在土层薄、稳定性差、较大坡度边坡等情况的,应先进行降坡处理,包括削坡(方)、边坡加固等工程;坡度在10—25°的缓坡,应根据实际情况修筑梯地、水平沟、鱼鳞坑,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质量要求
覆盖的表土原则上为原土,在土源缺乏地区,表土中原土比例应不少于40%,且均匀分布。有效表土层厚度应≧30cm,其中被污染林地的表土厚度应≧50cm。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此外,道路等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需要“恢复植被”的情形。
恢复植被前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
1.植物选择
所采用的植物应当优先采用与被毁坏植物相同的苗木种植,其次选择乡土植物,无入侵性的非乡土植物可适当采用。优先选择林木良种,根据立地条件选择覆盖能力强、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植物。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60%。
2.工序要求
(1)整地。在造林前应当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整地方式可采用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带宽80—100cm。挖大穴造林,穴规格应不低于50×40×30cm,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应不低于40×30×20cm,相邻穴之间按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2)造林。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中的规定执行,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附录D执行。优先选用2年生及以上的全冠容器苗进行种植,苗木地径不少于1.5cm、高度不少于80cm。未成林应进行抚育管护,每年进行块状锄草、扩穴2次,扩穴规格不低于60×60cm,视情况采取修枝、割灌、施肥、浇水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林地内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造林后,应对造林地进行封禁管护,防止人、畜破坏。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3.质量要求
(1)植物种子和苗木质量应符合《林木种子质量分级》(DB53/248—2008)、《林木育苗技术规程》(DB53T249—200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等合格标准。栽植裸根苗木应使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Ⅰ、Ⅱ级苗木,容器苗应符合《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2013)标准。无国家、地方育苗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
(2)初植密度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或州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树种最低初值密度要求;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的乡土树种,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3)初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的行距不大于2m,采用直播、撒播灌木的,应保证均匀分布。种植1年后的覆盖度不低于50%。
(4)种植1年后的造林成活率应保证:年降雨量在400mm以下地区≧85%;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70%。
(5)恢复植被3年后造林保存率应达到:年降雨量在400mm以下地区≧80%;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65%;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郁闭度应分别不低于0.3、0.3和0.2。
(三)补种树木标准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需要“补种树木”的情形。
补种树木应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补种株数以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株数为准。
补种树木应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应优先选择原树种、本地乡土树种和良种进行补种,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应根据补种地点的森林地带性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绿化规划等专项规划。
1.工序要求
林地已被毁坏的,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再补种树木。
(1)整地。在补种一个月前进行整地,整地方式为穴状整地,规格根据补种树种及大小需要进行设定。
(2)确定补种方案。根据补种地块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确定补种方法,通常有均匀补植、块状补植以及零星补植等方法,营造以目的树种为主体的林分或混交林。
(3)实施栽植。定植时将补种的树木放入定植穴中扶正,补种的树木不能过深或过浅,在树木四周盖土,离树木周围10cm处用脚踩实,最后在表层覆盖虚土,覆土高度高于营养土1cm左右为宜。
2.质量要求
所补种树木应为胸径≧5cm的全冠幅或者半冠幅乔木树种。补种密度与株数应结合原有林地经营方向和地块实际情况,根据补种树种的生物学特征进行设计。
种植密度、树木补种成活率与保存率合格标准同上述植被恢复标准。
三、代履行及其费用
(一)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折算成代履行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其中明确代履行的费用金额、费用缴纳银行账户、缴费期限及拒不缴纳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取的代履行费用全额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
(三)代履行的费用计算。代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代履行费用,由各县(区、市)根据工作实际,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计算;补种树木的代履行费用,采用成本法计算。
1.成本法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
(2)恢复植被的代履行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整地、造林以及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3)补种树木的代履行费用。包括林地清理、整地、树木成本及栽种、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区、市)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调查、设计、鉴定、评估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
2.参照法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
(2)恢复植被的代履行费用。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10元/㎡计算;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6元/㎡计算;宜林地,按3元/㎡计算。
四、恢复和补种期限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自法律文书规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履行期限届满前1个月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期满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
五、其他
(一)本指导实施意见中所列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本指导实施意见执行。
(三)《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可参照本指导实施意见执行。
(四)《草原法》关于“恢复草原植被”的相关要求,可参照本指导实施意见执行。
(五)各县(市、区)出台的细化实施标准,应当在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和州(市)林草局备案。
(六)本指导实施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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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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