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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与传统环保立法主要围绕“水、大气、土壤”三大领域污染防治进行规定不同,此次《条例》结合“双区”建设需要,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制度设计,对生态环保立法进行了重构。近年来,深圳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果,《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同时,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生态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流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条例》就此作出一系列创新规定。要求有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建设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等离体保存设施等。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借鉴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经验,探索实行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对应对气候变化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建立深圳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要求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环境信息披露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条例》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施工噪声问题,明确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提高违法成本。
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生态环境
整理/广东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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