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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毫无疑问,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3060目标”)是国之大者。各地方、各行业、各主体围绕推动实现“3060目标”制定并落实行动计划,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而首要的是对各自的二氧化碳排放“数”做到心中有数。否则,碳减排工作就有可能是情况不明决心大,心中无数点子多,运动式减碳和行动迟缓的两极化倾向都难以避免。
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在权威而规范的碳统计核算基础上的。二氧化碳的产生主要源于化石能源的燃烧活动,但也包括工业过程和农业活动等。可知,从整体来看,只要完整、准确计算了产生端的二氧化碳排放就可以了解碳的总排放量情况。但是从局部看,如一个企业或者地区,要想知道总排放量,不仅需要计算产生端的直接排放,而且要考虑输入的电能或者其他加工过的原料中有多少碳的输入。如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析,2020年,中国生产一度电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大致在570克左右。这样一来,地区与地区间、企业与企业间的碳流动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实际上,要想核算清楚一个主体的碳排放要考虑的问题比以上情况还要复杂很多。因此,碳的数据不仅仅是个“统计”问题,而且是“核算”问题,统称为“统计核算”。对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IPCC发布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一个具体碳排放主体,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基于核算的方法和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基于核算的方法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乘以排放因子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基于连续监测的方法是指通过直接测量排放气体流量和排放气体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论哪种方法,若要把碳排放数据作为规划性、强制性、考核性数据时,必须要有科学和权威的部门牵头组织、做好认定。我国要制定碳达峰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并将其分解到不同部门或地方政府时,碳排放的统计核算就成为了重要的基础性、机制性工作。
同时,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国际气候谈判工作越来越重要。各层面及国家碳排放核算是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分析模型、准确掌握我国碳排放变化趋势、制定碳减排战略决策、针对性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前提和基础,也可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碳排放核算方法,并开展了5个年份的清单编制工作,但由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升级,技术更迭迅速,与碳排放相关的参数不断变化,目前核算工作仍存在边界不清、能源消费活动水平数据及部分化石能源碳排放因子选择不合理、不同机构的碳排放核算结果偏差大且缺乏年度连续性等现实问题,影响了不同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再如,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核算中,对未实测碳元素含量的燃煤发电机组采用惩罚性高限值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还有,率先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碳排放量计算也需进一步增强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碳排放核算的国际规则还在不断更新完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9修订版》首次完整提出基于大气浓度(遥感测量和地面基站测量相结合)反演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做法,这将成为全球和区域尺度下检验和校准温室气体排放结果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核算方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形势,亟须加快调整完善,亟须全面提高碳排放核算工作质量,升级碳排放核算工作机制,提高我国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近日,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提高相关数据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提供了组织保障。工作组成员单位既有政府部门,也有行业协会,可以充分调集各方面资源,为支撑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发挥更大的作用。希望尽快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建立工作组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在此基础上协调各部委及行业协会高效开展相关工作。这样的机制,既体现了科学性,更体现了权威性,同时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体制优势。
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关键是加快做好各项工作,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在原有的碳排放核算和能耗统计体系基础上,加快建立以二氧化碳排放为统领的统计核算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到其他温室气体。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建立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做到国际衔接的方法学和工作体系。
二是在统计核算体系制定过程中,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坚持全局观、因事制宜(根据不同目的采用不同方法)、抓重点、简便易操作等原则,做到科学有效、简明适用,不过多增加相关主体的碳统计核算负担,有力有效服务于各地区、各行业、大型企业等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计划。
三是在具体方法学上,要完善各种经济活动的碳排放水平或能耗与碳排放之间的关联性研究,并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要尽快明确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统计核算方法。加快研究基于大气浓度反演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探索将碳卫星数据应用于碳排放量核算,形成技术优势。
四是在电力领域,建议逐步建立火电厂连续在线监测方法的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连续监测方法的应用实施,研发相关产品设备,减少人为误差,以确保数据质量。建议调查发电用燃煤碳元素含量,根据我国煤种特点,通过广泛抽样调查,统计归纳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更有代表性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等排放因子数据。(作者:王志轩,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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