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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力促“双碳”财税政策体系

云游碳惠—云南省碳汇自愿交易平台2021-09-01

近日,财政部表示,正牵头起草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文件,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硬仗”,作为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政策要精准有效发挥突出作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资金支持、税收制度、政府采购等,都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十三五”以来,财税政策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资金支持方面,持续强化支出保障,2016年至2020年共安排了生态环保资金44212亿元,年均增长8.2%。这些支出往往和企业运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支持北方地区冬季的清洁取暖试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等,都直接让广大企业、百姓受益。
  同时,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实施更有力度和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今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如何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为当前财税政策面临的重要任务。
  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下,生态环保资金投入面临不小的压力。为此,一方面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要注重资金的科学分配、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出最大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保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落实到位。
  在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财政资金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比如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社会资本更多参与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项目。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要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政策,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等措施,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绿色税制建设广受关注。绿色税制并非由单一税种担纲,而是涉及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多个税种。我国绿色税制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还需要契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全面统筹相关税种,更好发挥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机制作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宏观政策也需要全面、系统地提供有力支撑。财税政策要做好科学顶层设计,把握好关键着力点,密切和其他宏观政策协同配合,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贡献。






早前报道


链接1-财政部起草指导文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专家建议开征碳税






链接2-【诺奖得主彼得汉森】在碳中和道路上,财政政策比货币政策更有用


央广网8月10报道     拟充实完善财税政策 力促绿色低碳发展
       央广网北京8月10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对关于尽快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答复称,财政部目前通过多项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包括对光伏、风电等发电上网按发电量和固定电价给予补贴,通过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等方式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现有资金政策已基本覆盖建议中提及的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具体来说,一是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财政对光伏、风电等发电上网按发电量和固定电价给予补贴。二是通过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充电桩基础设施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是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四是支持做好工业节能标准、节能监察等工作。五是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不断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六是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等,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同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得到减排。七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促进提升森林、湿地、草原碳汇能力。八是通过相关部门预算资金,支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等。






  据介绍,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政策追踪: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


2019年12月16日 财会[2019]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本年度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金额  (单位:元)数量  (单位:吨)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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