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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间,就林业碳汇交易的价格、标的、数量、时间、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交易主体。林业碳汇交易的主体包括《京都议定书》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属下的碳基金,卖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志愿市场里买方主要是国内的企业。实际碳汇交易提供者一般是森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他们可能是个体农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及其他实体。林业碳汇交易第三方主要是碳汇交易的经纪人和计量认证机构。
交易客体。林业碳汇的交易客体是在《京都议定书》下,某一组织为完成京都协议规定的排放限制承诺而使用的单位,即量化为京都减排单位的林业碳汇。
生效要件。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基本一致,都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虽然政府代表国家签订林业碳汇交易的行为能力应当以《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准,但林业碳汇交易志愿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也应该符合民法对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林业碳汇交易虽然受到政府的调控,但交易行为的生效仍须是双方当事人公正协商,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交易价格和履行方式。林业碳汇的交易价格决定着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和生态效益补偿的计算,因此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林业碳汇交易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事前交易、年交易和事后交易3种,同样遵循《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事前交易中投资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吨年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事后交易中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违反林业碳汇交易也构成一种违约责任。由于经常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规定解除交易的优先权,因此不适合采用实际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林业碳汇交易以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得环境利益为目标,因此可以采取替代履行的承担方式,并且也为了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林业碳汇交易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
解决争议方法。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纠纷解决首先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或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还可以以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设计专门的适用于包括林业碳汇交易纠纷在内的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的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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