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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碳汇

云游碳惠—云南省碳汇自愿交易平台2019-10-24

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共有6种,即二氧化碳(CO2)、氧化亚氮(N20)、甲烷(CH4)、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不同的温室气体增温效力是不一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CO2),其增温效应占所有温室气体增温效应的63%,生命周期长达50~200年。  

温室气体的“源”与“汇”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谓温室气体的源,是指温室气体向大气排放的过程或活动;而温室气体的汇是指温室气体从大气中清除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比如燃烧过程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可以叫做碳源。而如大气中二氧化碳被地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就构成了碳汇。大气温室气体的源有自然源和人为源之分,目前大气温室气体浓度逐渐上升的主要因素是人为活动引起的人为源增加。

碳汇林业  

    凡是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充分发挥森林的碳汇功能,减缓气候变化为主要目的的林业活动可统称为碳汇林业,但至少应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1)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2)除了积累碳汇外,要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适应性和整体服务功能,推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促进社区发展等多种效益;(3)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并与中国实际的技术支撑体系;(4)促进公众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气候意识提高;(5)借助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推动森林生态服务市场的发育。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立的灵活机制之一。它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完成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吸收1吨二氧化碳,就可以在本国获得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能使发达国家以低于国内成本的方式获得减排量。同时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获得一定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上通过,15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我国是签署国。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因人为活动引起的危险的水平上。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林业碳汇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直接产物。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UNFCCC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达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担的义务。议定书附件B中包括的各国(多数国家属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经济转轨国家)同意减少人为6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碳、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京都议定书》生效必须得到至少55个公约缔约方的批准,且其中的附件I国家缔约方1990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占全部附件I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波恩政治协议  

    波恩政治协议签署于2001年5月。该协议允许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以“森林管理”、“农田管理”、“牧场管理”和“植被重建”活动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同时规定了上述碳吸收活动的核算计量方法,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规定了各国在“森林管理”活动方面(含“联合履行活动”)碳汇使用总量的上限;允许将碳汇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其使用总量不能超过相应发达国家基准年排放量的1%。

    在机制问题上,协议对议定书三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参与资格及管理机构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没有为附件I国家设置定量的使用三机制的上限,但要求其提交相关报告并由遵约机构审议其是否以国内减排行动为主;模糊处理了利用核能技术作为可能的联合履行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问题,并对小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作出规定;强调附件I国家官方资助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组成原则采用联合国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和附件I与非附件I缔约方对等原则相折衷的方案;在排放贸易问题上,则规定附件I国家在承诺期分配数量的最低储备水平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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