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file_put_contents(/data/user/htdocs/temp/compiled/comments_list.lbi.php): failed to open stream: Permission denied in /data/user/htdocs/includes/cls_template.php on line 262 Notice: can't write:/data/user/htdocs/temp/compiled/comments_list.lbi.php in /data/user/htdocs/includes/cls_template.php on line 264
问: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问: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问: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有哪些新变化?
答:主要在以下方面衔接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适用范围上,充分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更加精准地界定适用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在总体要求上,增加了项目应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对现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设项目分别提出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产业规划的要求。在项目选址方面,增加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增加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要求,同时调整涉及“城市建成区”的有关表述。在清洁生产方面,总体增加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要求。
问: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对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根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总体部署和我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稳步推进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明确了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等工作内容。
问:执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新发布的《审批原则》衔接了污染物区域削减有关要求并适度细化,在执行区域削减要求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问:在推进《审批原则》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将替代《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和《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中的钢铁、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或环境准入条件,自文件印发后即生效。
后续,我部将在面向全国环评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班上详细解读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加深基层审批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做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将结合常态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机制,对《审批原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在执行《审批原则》时遇到问题时,可以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部长信箱进行询问,我部将及时组织“远程会诊”“在线释疑”,解决建设单位和基层遇到的实际困难。
供稿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暂时还没有任何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