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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

人民网2022-04-12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雅安市宝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中,6名被告人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自愿认购24000千克“碳汇”用于盗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也是四川首例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案件。

根据调查,2021年5月到9月,被告人王大志(化名)等6人先后在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盗伐7株高大乔木(3棵枫树、4棵槭树),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为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宝兴县法院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多次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探讨方案,促使6被告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0千克“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6被告人除进行“碳汇”修复外,还将根据修复作业设计再补栽补种70棵云杉。

“碳汇”修复和一般的修复有啥不同?具体如何操作?4月11日,记者采访了参与修复工作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周恒旭、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董事长何锦峰。

与一般的修复有啥不同?

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修复空白

“‘碳汇’修复与一般修复最大的不同是,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修复空白。”周恒旭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修复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分别是原地修复和异地修复。无论是原地修复还是异地修复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从损害到完成修复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碳汇’修复,就是弥补了这段时间的修复空白。在既有的赔偿、修复基础上再加上‘碳汇’修复,就显得更科学和更精细化。”周恒旭说。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汇’修复简单地说,可以理解为捐资造林。”何锦峰介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通过相关的计算方法估算出被盗伐树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碳排量,然后推荐给法院参考进行交易。

按照相关的流程,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的平台,6名被告会将损害地的碳排量交易给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的乌尔旗汉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6名被告购买“碳汇”所产生的费用,也将会转给该项目的业主方内蒙古森工集团乌尔旗汉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用于树木种植。

“乌尔旗汉森林工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地按照相关碳汇造林标准种植有43167公顷的森林,该项目已取得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通过我们平台实施交易,被告人购买乌尔旗汉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指标(即二氧化碳吸收量),平台监督卖方通过注销核证减排量的方式,实现了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衡甚至减排。”何锦峰说,并不是所有的“碳汇”都可用于交易,只有通过科学认定的“碳汇”才能叫做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即二氧化碳吸收量)才能交易。所以,他们找到内蒙古这个项目进行交易。

“碳汇”修复模式如何操作?

法院提出评估邀请,评估碳排量结果后再进行交易

“‘碳汇’修复,其实是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法条的一个落地。”周恒旭介绍,由于本案是四川省运用“碳汇”修复模式的首案,也是四川首例运用民法典中“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首案,在具体实践的时候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由被告人自愿实施。

在周恒旭看来,“碳汇”修复模式在植被破坏类案件中都可运用。

按照雅安法院系统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的制度设计,一旦有类似的植被破坏类案件,先由法院提出评估邀请,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碳排量评估或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进行估算。第三方机构或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把评估的碳排量结果反馈给法院,再由法院通过司法的方式引导被告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的“点点”碳中和平台进行司法替代性生态修复交易。

“其实,和法院进行司法合作,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何锦峰介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的“点点”碳中和平台目前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碳中和服务,和司法机关合作还是第一次。

记者了解到,为了运行“碳汇”修复项目,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专门在“点点”平台上新增一个司法替代性生态修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四川没有对应的森林修复项目。”何锦峰表示,他们作为平台方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不能直接参与买卖。而当时的情况是,只有需求一方。“为此,我们花了几周的时间,终于找到了内蒙古这个项目,从而达成了交易。”何锦峰说。(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庭铭 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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