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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2020年做出“碳达峰、碳中和”承诺,脱碳举措已加快推进,本文研究认为,碳中和战略推进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升级、降低贸易壁垒冲击、降低能源进口依赖,为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和带来契机。同时需关注“碳中和”对贸易带来的挑战,中低端高碳工业品的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制约,化石能源进口将显著下滑,钢铁行业出口结构产生分化,航运业成本上升削弱原有优势。此外,“碳关税”和“碳标签”等新制度的实施,可能催生新型贸易壁垒,将抬高外贸企业成本,削弱我国钢铁和金属制品等出口竞争力,影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入,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压力。最后,本文针对性提出建议,加强国际区域合作,完善低碳减排机制;促进出口产业升级,推动外贸企业转型;加强低碳研发创新,提升减排技术应用;完善金融保障工具,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积极应对碳中和带来挑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于2020年9月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宣布。我国碳中和战略的实施对全球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对全球气候环境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碳中和与能源使用结构、大宗原料结构、中下游商品结构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通过投入产出对我国外贸行业产生联动效应。在全球碳中和推进的大背景下,我国外贸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我国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将会产生怎样变化,我国外贸应当如何积极应对并转型升级,都值得深入研究。
一、碳中和为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根据气候经济学环境库茨涅兹(“ECK”曲线)理论,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呈现倒“U”型关系,与“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内涵一致(图1)。一个经济体在工业化初期,经济水平(人均GDP)和环境污染水平(碳排放量)都比较低,随着经济增长和工业化程度加深,碳排放快速增长达到峰值即“碳达峰”,之后伴随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水平提升、环境重视度提高等因素影响,碳排放与人均GDP增长开始“脱钩”,碳排放量逐渐下滑至临界值状态即“碳中和”。我国于2020年做出“双碳”承诺的具体内容包括:将力争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再增长,达到峰值后逐步减少;“碳中和”是指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被外部努力(碳储积和碳封存)和自然过程(林业、海洋和土壤的固碳)所吸收中和。这一“3060目标”被纳入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图1: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数据来源:Grossman and Krueger(1991),植信投资研究院。
“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的关键是如何实现碳中和状态。碳达峰要达到什么程度的顶峰和高度没有天花板限制。碳中和需要通过“减少排放”和“中和排放”两条路径实现。一方面,通过替代化石能源和技术突破,减少并降低现有工业行业的碳排放总量;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能源替代和不得不排放的二氧化碳,采用固碳和碳吸收方法达到碳中和。碳中和为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带来重要契机。
(一)碳中和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升级
外贸行业的低碳转型能带来新的贸易增长点和就业机会,是实现我国未来出口保量提质和优化增效的关键支撑。根据《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报告测算,2020年至2050年能源系统需新增投资约100万亿元,其年度新增投资占我国年度GDP的比重约为3.1%。大规模绿色投资将拉动出口增长和带动居民就业,预计创造新增就业岗位可达200万个左右。碳中和将倒逼我国工业体系尤其是制造行业的革新,促使我国高碳行业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率,实现节能减排和优化升级。同时,碳中和也将加快第三产业出口竞争力提升,绕开各类贸易壁垒,从“制造加工贸易”转向“知识服务贸易”。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增长13.3%,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4.7%。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增长最快,增速为26.1%和21.5%。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竞争优势逐渐增强,未来出口增长仍有较大空间,碳中和将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方式转变和结构升级。
(二)碳中和有利于降低贸易壁垒冲击
欧盟等地区的碳中和政策起步较早,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和阻止碳泄露、碳转移目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手段被提上日程。一旦此类“绿色贸易壁垒”实施将极大影响我国出口稳定性并降低出口国际竞争力。沃尔玛自2014年起要求上架产品需提供碳排放足迹,此举影响沃尔玛上下游企业共计500多家,其中80%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据商务部调查统计,近十年我国约70%的出口企业遭遇不同程度的贸易壁垒限制,25%的出口数量受到影响,损失约2000亿美元,其中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占比高达90%左右。由此可知,我国实施碳中和将进一步提升绿色技术含量,更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并提升自身的价值链地位,从而减少贸易壁垒冲击并降低未来出口贸易的损失。
(三)碳中和有利于降低能源进口依赖
目前,我国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进口依赖较强。我国于2018年成为第一大石油进口国,2020年我国石油进口量为5.42亿吨,石油对外依赖度高达72%。2020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为1925亿立方米,但消费量达3240亿立方米,进口量约为1315亿立方米,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约40.6%。碳中和实现的最主要途径是替代化石能源使用,提高非碳能源占比,从而有助于我国在能源转型的竞赛中获得主动权,减少对海外高排放能源的依赖,维护国家能源使用独立性。
二、商品贸易面临结构性挑战和转变
能源革新可能推动新一轮“朱格拉”周期,从而改变全球贸易模式和商品结构。我国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商品贸易将面临结构性的挑战和转变。
(一)低碳和新能源产品出口增速有望加快
根据国际能源机构(IEA)预测,2050年全球90%的发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其中光伏和风能的发电占比可达70%,未来光伏等新能源将成为主流。目前,我国已在这一领域积累了市场优势,是世界上最大的氢能生产国,承担全球超过50%的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的生产,同时风电和太阳能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为世界第一。近几年我国低碳和新能源产品的出口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21年6月,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出口分别为2.9亿美元、22.8亿美元和22.7亿美元,比2018年同期增长372.6%、115.0%和84.9%。未来我国低碳及新能源行业的规模效应将充分发挥,低碳产品的出口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
(二)中低端高碳工业品的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制约
近年来,我国严格控制火电发电、电解铝等高碳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对污染强度高、生产效率低的行业采取限产措施,压缩过剩产能。首先,上游高碳生产环节或低端行业被动降出口。对于轻工纺织、石化采购、重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等行业,原先依靠低环境成本代价实现出口扩张的局面将被扭转。在减排限制和环境改善的压力下,高碳企业将因购买碳排放配额、改进去碳设备,大幅提升成本进而冲击产品出口竞争力,因成本约束“被动”降低出口。其次,基建工业关联的行业主动降出口。铝、钢材等关乎国内基础建设和工业产能的行业,其价格易受国际大宗商品波动的影响。为维护国内生产稳定,未来短期内,此类高碳商品将以国内供给为主,因保障国内供给“主动”降低出口。
(三)低碳技术设备和新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得到提振
为弥补低碳生产技术短板,我国将加大低碳技术设备进口。目前一些核心绿色能源技术集中在少数发达工业国家,比如日本在燃料电池研究中占主导地位,欧洲在存储低碳氢能方面处于领先。加大低碳技术设备的进口,将有利于从制造业生产链上游环节控制碳排放,全面有效实现碳减排。光伏和风电产业的发展将提振铜、铝、镍的进口。光伏、风电和新能源电池这三大领域是用铜的主要需求来源,预计2030年用铜总量达650万吨,未来10年铜需求复合增速达到4.3%,为历史最高的需求增速水平。目前国内电解铝产能已至天花板,未来增长空间有限,电解铝供给的投产周期很长,我国新能源生产对铝的进口需求将保持韧性。
(四)化石能源的进口依赖度将显著下滑
我国于2018年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进口国,当年进口量约9.7亿吨标准煤,化石能源燃烧的碳排放量占碳排放总量比重约为75%,降低化石能源是碳减排的最有效途径。根据“十四五”工业规划目标测算,我国每年煤炭进口量可能不超过1亿吨,与2020年进口3.04亿吨相比,未来煤炭进口将明显减少。在全球碳中和推动下,我国加快开发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进口,以往进口依赖度较高的铁矿石、焦炭、动力煤、原油等化石能源,今后的进口需求将会持续下降。
(五)钢铁行业出口结构产生分化
钢铁行业对我国碳排放影响较大,是我国碳排放最高的制造业部门。我国钢铁行业碳排放量占全球钢铁行业碳排放量的51%,远超其它经济体的钢铁碳排放占比(图2)。同期欧盟钢铁行业碳排放占全球钢铁碳排放的比例为12%,日本占比为8%。从我国的碳排放量行业构成上来看,钢铁以10%的占比位列第三,居于火电和石油行业之后,钢铁行业碳减排对我国行业整体碳减排和环境改善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钢铁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约925.8万吨,居于全部工业行业首位。一方面,在碳中和目标约束下,中低端钢铁产品出口显著降低。低端钢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铁矿石作为钢铁生产主要原材料,成为国外矿业巨头向我国钢铁企业议价的“杀手锏”。在高进口价格叠加低出口价格的夹缝中,我国低端钢铁出口利润被挤压,生产过程中还将各类污染物排放留在国内。因此控制低端钢铁的出口成为实现碳中和的有效途径,我国于2021年5月和8月,两次提高部分低端钢材的出口关税,以达到限制新增产能和保障国内供给目的。另一方面,高端钢铁产品出口有望持续。与此同时,为鼓励高端钢铁参与国际竞争,海关仍保留对电工钢、汽车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目的是促进钢铁行业的低碳生产链和供应链的形成,增加我国高端钢材出口并提升国际竞争力。
图2: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钢铁行业碳排放占比 单位:%
数据来源:英国石油公司、同花顺、OECD、公开资料整理,植信投资研究院。
三、服务贸易挑战和机遇并存
在去碳化背景下,运输服务业成本可能抬升,航运业承压。海运服务业居于我国服务贸易重要地位。2021年1-9月,我国运输服务业出口占服务贸易总出口的35.8%。9月我国运输服务出口增幅高达154.7%,是拉动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力。目前全世界超过96%的干货集装箱和100%的冷藏集装箱都由我国生产。我国海运船队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在全球港口货物吞吐量前10名当中,中国占8席,在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名的港口当中,中国占7席。由此可见,国际海运服务业是否高水平发展直接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质量和规模。海运服务业去碳化将会增加成本压力。
海运服务业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似乎存在一个“不可能三角形”,即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经济效益三者难以同时兼顾。在使用安全能源并保障生态环境的情况下,海运成本上涨成为必然,高企的成本可能制约行业发展。全球进出口货运总量约90%采用海运方式,海运碳排放占全球排放比重为2.5%。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碳减排目标是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去碳化”是海运服务未来发展方向。疫情爆发以来,全球海运价格飙升,波罗的海指数(BDI)指数和集装箱价格屡创新高。据预测,未来至少3年内集装箱、船舶及港口操作能力吃紧,全球海运运力不足将持续存在。虽然自今年9月起,部分全球航运巨头采取冻价策略以稳定价格,但尚未缓解的海运供需矛盾和船舶集装箱的紧缺进一步加剧海运压力,碳中和目标的实施可能削弱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未来,低碳储碳技术将驱动制造业服务化趋势加快。碳中和的实现离不开技术驱动。当前我国在碳捕捉、碳储存、去碳、固碳、凝碳等方面还存在技术短板,低碳技术的引进利于我国工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去碳化生产转型。制造业服务化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制造业与服务业分割边界逐渐被打破,服务贸易尤其是数字化和低碳技术对制造业贸易的支撑作用越发显著,制造业贸易的服务化、高端化、数字化、低碳化已成未来发展趋势。将技术服务融入制造业贸易有利于加快碳中和的实现步伐。例如中国钢铁采用转炉炼钢法,每吨钢材排放2吨二氧化碳当量,加拿大采用电弧炉炼钢法,每吨钢材排放1.5吨二氧化碳当量,美国采用优化小型电弧炉炼钢法,每吨钢材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由此可见,制造业贸易的“去碳化”关键依靠与技术服务的融合。
四、“碳关税”和“碳标签”为我国外贸的两大挑战
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部分发达经济体利用技术类限制性手段形成贸易壁垒,可能对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出口带来掣肘。随着欧盟、日本等先后开启碳中和进程,“碳关税”和“碳标签”制度成为“双碳”政策下我国外贸面临的两大潜在挑战。
(一)“碳关税”实施可能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
碳关税是指针对隐含二氧化碳排放的进出口商品征收额外的关税。2019年12月,欧盟发布《欧洲绿色新政》计划在欧盟区内实行碳关税,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减少碳泄露和碳转移,防止产生对环境不利的“逐底竞争”。具体而言,不仅防止欧盟高碳排放的企业向减排政策宽松的地区转移,而且预防高排放低价格的进口商品冲击欧盟市场和产业。2021年7月,欧盟提出了一揽子环保提案,对碳关税制度实施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提案内容,欧盟计划从2023年起实施碳关税,于2026年起正式对欧盟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碳关税,届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宽松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商品额外加征碳关税。未来碳关税的落地将对我国出口竞争力、进口成本、经济增长等带来挑战和冲击。
一是“碳关税”可能减少钢铁和金属制品等出口份额。碳关税一旦实施,使得征税对象商品的价格“变贵”,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采用2020年我国出口数据做基础分析,在加征欧盟碳关税的重度压力下,我国受影响的出口规模约为1.1万亿美元,占总贸易额的42.1%。如果仅对高碳行业征收取碳关税,受影响的出口规模约为4550亿美元,占总贸易额的17.6%。基于欧盟WIOD投入产出数据2000-2014年的数据,通过采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发现,欧盟碳关税的实施将使我国出口份额下降0.3%,对我国出口冲击最大的三个行业为机械设备、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
二是高排放强度是我国未来承担较高碳关税的主因。根据碳关税的计算公式可知,碳关税额的高低由碳关税进口税率、进口品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进口品碳排放强度三个因素共同决定。其中碳关税进口税率、进口品数量,这两个指标由进出口客观情况确定,进口品碳排放强度则由出口国的生产技术决定。2020年我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为0.89千克/美元,而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平均排放强度仅为0.28千克/美元。由此对比可知,提高生产技术并降低碳排放强度是未来减少我国碳关税成本负担的重要手段。
三是“碳关税”可能提升我国先进技术的引入成本。实行碳关税后,国内生产企业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出口生产商需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低碳技术及生产工艺,致使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企,可能会压缩外贸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空间。例如,在中美贸易战中,美国通过提升碳排放强度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碳排放标准,使得我国的部分机电、电子等产品因未能达到美国标准而退出市场。这些机电类商品若要成功出口美国就必须引进发达国家的相关减排技术和设备,从而将会增加成本。
四是“碳关税”可能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程度有限。通过采用全球多区域静态一般均衡模型,测算并模拟碳关税对我国的GDP影响,发现欧盟碳关税对我国整体GDP影响系数为-0.01%,与东盟GDP影响系数-0.01%相同,远低于对俄罗斯-0.05%的影响系数。欧盟碳关税上涨幅度有限,对于以俄罗斯为代表的高碳原材料出口国的影响更显著,我国对欧盟出口则以劳动密集型和机电类终端品为主。欧盟碳关税针对全球所有地区实施,不同于中美贸易摩擦期间美国实行的针对性关税。
(二)“碳标签”实施可能抬高出口贸易成本
碳标签是一种环境标识,把贸易商品在生命周期内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碳足迹)用量化指数标识出来,以标签形式告知消费者此贸易品的碳排放量。欧盟将于2023年实施的碳关税便以贸易产品的碳标签作为衡量碳关税税基的依据。目前,欧美日韩等国家相继实施碳标签制度,从消费端引导低碳化的生产制造。未来一旦欧盟碳关税落地、日韩等地对贸易商品提出碳标签要求,将可能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制约并加剧外贸企业的成本压力。
一是“碳标签”可能催生新型贸易壁垒。气候改善先行的发达经济体已陆续实施碳标签制度,碳标签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认可度不断提升。一旦碳标签制度普遍应用于国际贸易商品,有可能会被发达经济体用来设置新的技术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目前世界上的碳标签制度主要在美、英、德、韩、日等发达国家中实施,这些实施碳标签的国家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目前,这些国家的碳标签制度涉及的主要贸易品集中在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商品,这些商品也是我国除机电类商品之外的主要出口品。2021年1-10月,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的出口占我国总出口的平均比重约为2.5%、4.4%和5.1%。一旦发达国家开启进口商品碳标签强制要求,可能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碳标签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出口造成短期冲击。
二是碳足迹测定和碳标签申请执行,将抬高外贸企业成本。一方面,企业内部进行碳足迹测定以及绿色生产设备升级的成本有所增加。在推进碳标签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碳数据获取、碳排放计算、第三方资质核证、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等尚未明确解决的问题。碳足迹需要记录贸易商品在整个生命周期所有环节的碳排放,贸易品的生命周期包含从原料、加工、制造、储存、贸易、运输、消费、废弃、回收全部链条。所有环节的数据收集和计算均存在较大的挑战,从上游的供应商、中游的加工商、下游的品牌商及制造商,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记录需要外贸企业投入一定的成本,依靠数据化、流程化的有效管理才能完成。经测算,欧盟碳标签对我国出口尤其是纺织品出口具有的显著负向影响,致使我国纺织品生产成品平均增加3%,对欧盟出口额平均减少1.3%。另一方面,申请碳标签耗时不短且费用成本不低。以欧盟为例,申请碳标签的费用约1200欧元,使用年费约25000欧元/年,申请时间一般不低于24个月。另外,外贸企业使用碳标签披露碳足迹可能产生顾虑,因为生产贸易品越多碳排放就越大,涉及的碳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会更高。但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展示碳标签并鼓励企业利用减排技术是一项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措施,对企业和消费者会产生正向引导。
(三)外贸低碳技术的倒逼是来自“碳关税”和“碳标签”的主要挑战
透过“碳关税”和“碳标签”对出口贸易冲击的表象,外贸企业绿色生产技术的倒逼才是我国出口面临的挑战。一方面,若“碳关税”和“碳标签”当作贸易保护手段,受到出口贸易冲击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国。同样采用高碳生产技术且与我国具备较强产业互补性的东盟国家,其劳动密集型和部分机电产品同样会遭受出口冲击。另一方面,由“碳关税”和“碳标签”造成的出口国贸易成本增加可能会因成本转嫁终端进口消费者,造成进口国物价上涨。如前所述,“碳关税”和“碳标签”将直接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并抬升企业生产成本,对于纺织品等技术替代性较弱的商品而言,贸易和生产成本的抬升不一定会显著造成出口份额的降低,对进口商品价格的推升作用反而更加明显,倒逼出口国绿色生产技术升级,促使主要出口国形成较统一的绿色标准,避免因高污染低成本造成逐底竞争,是“碳关税”和“碳标签”主导方的真实诉求。根据迈克尔·波特的动态竞争优势理论“恰当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产生效率收益。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产生正面影响”,只有我国外贸实现技术升级和绿色生产,才能跨越“碳标签”和“碳关税”的贸易壁垒。
五、碳中和政策下我国外贸转型的建议
在全球碳中和发展趋势下,我国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将开启新一轮的结构重塑,外贸发展面临不平衡、不稳定的潜在外部挑战。为此,在推进碳中和政策过程中,应从国际合作、企业转型、技术升级、金融保障等方面积极应对,以实现外贸“稳增长、促创新、保通畅、扩合作”的发展目标。
(一)加强国际区域合作,完善低碳减排机制
深化国际区域间经贸合作,是完善减排机制并提升绿色技术的有效途径。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升级自贸协定,深度融入国际区域经贸合作,既可以对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也有助于提升自身外贸发展水平。加强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区域合作,可以提高自身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生产技术水平。低碳技术引进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在绿色低碳领域开展友好国际合作十分有必要,碳减排和碳中和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对有利于实现碳中和的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应当得到自由贸易和跨境投资的支持。通过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合作谈判,探索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贸易碳排放标准和规则,防止将“碳关税”和“碳标签”演变为绿色贸易壁垒或技术贸易壁垒。通过一带一路绿色投资、零碳低碳技术贸易等方式,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产能、绿色资本、绿色贸易等方面的合作。2022年RCEP落地生效,未来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将为我国高质量对外开放注入新动能,加强与东盟地区的绿色低碳贸易领域合作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绿色技术的互通融合。
(二)促进出口产业升级,推动外贸企业转型
要进一步加快出口产业的结构升级和技术升级,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投入,通过绿色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贸易附加值。对于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强,但耗能较大、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要推动行业整体的绿色升级,鼓励建立绿色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促进低碳材料的改进、生产工艺的创造,实现产业链与工业布局的再造,形成一套环境友好的可持续生产方式。应鼓励高技术、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适度提升绿色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引导绿色技术含量低、碳排放强度高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外贸生产企业,通过较高的治污成本倒逼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采用环境规制手段将其出口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进而促进节能生产技术的改造与应用。同时,可采用定向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购置环保设施,鼓励企业开展有利于减排的工艺创新活动,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实现出口企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三)加强低碳研发创新,提升减排技术应用
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创新,占领碳中和技术高地是实现绿色外贸转型的重要手段。中央要求实现碳中和“先立后破”,避免运动式的减碳,因此有必要清晰编制碳中和的实现步骤、战略规划和落地流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低碳研发技术的创新,为碳减排释放价格信号并提供激励机制,将资金引导至减排潜力大的研发环节,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鼓励碳捕捉、碳储存等绿色技术创新,提早部署并规划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项目,着重突破工业生产碳中和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碳中和试点和项目开发,生产更多以林业碳汇、海洋碳汇为主的生态产品,推进绿碳增汇行动。目前,我国绿色产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转化率需要进一步提高,2020年环保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3.4%,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15%-20%的投入占比。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支持科研院校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与产业园区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加强绿色技术的市场导向,提高环保产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则要做好绿色技术的信息搜集、分析评估,并推动资金和产业之间的无摩擦对接,促进绿色技术顺利实现成果转化。
(四)完善金融保障工具,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按照发展绿色金融“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基本框架思路,应全面建设外贸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碳减排支持金融工具的实施,探索经验,不断完善。一方面,伴随碳减排金融工具和专项贷款政策相继落地,“精准扶持、有效风控”成为完善碳减排金融保障工具的核心关注点。近期人民银行宣布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通过“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国务院设立2000亿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14.8万亿元,其中投向清洁能源产业的贷款余额为3.8万亿元,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7100亿元。在满足外贸企业绿色融资需求的同时,逐步建立全面的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对低碳转型外贸企业的风险识别,提高投资安全性和有效性。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给金融资产带来的风险,未雨绸缪,做好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在高碳资产成为搁置资产前,预防行业区域性风险。同时,强化金融机构监管与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业务操作和审批流程,有效加强碳减排项目的甄别和风险管控,避免新项目贷款的违规操作。另一方面,绿色债券监管机制尚待完善。2021年年内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约5800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的发行额,其中碳中和债券累计发行1800多亿元。目前,我国仅有绿色金融债的存续期信息披露模板,其他绿色债券品种信息披露尚需进一步明确。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差异会增加投资者获取信息难度并降低投资者积极性。2017年《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并未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导致了第三方评估认证业务尚无统一标准,且各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因此需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证标准,以提高认证机构公信力。
作者简介:
连平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
常冉 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本文首发于《新金融》2022年第一期
(本文作者介绍: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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